來源:湘潭生態環境 發布時間:2025-01-06
春節臨近,年味漸濃。
絢麗的煙花、聲聲爆竹給我們增添了許多喜慶的色彩,但燃放煙花爆竹尤其是集中燃放所釋放的顆粒物和硫化物會使空氣急劇惡化,刺激人體呼吸道粘膜,傷害肺組織,引起或誘發支氣管炎、氣管炎、肺炎、肺氣腫等疾病,影響市民身體健康;煙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破皮碎屑嚴重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加大環衛工人負擔;因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安全事故,更讓人觸目驚心和遺憾。
為了預防火災事故,消除安全隱患,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潭政通(2023)3號】文件要求,2025年湘潭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炮竹。
現就有關事項通告重申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市城區西二環路—漣水—湘江—湘潭與株洲市交界處—湘潭與長沙市交界處—白云路—鶴嶺路—長安路—潭錳路—滬昆高速公路—X012—宋仙路—G320—西二環路的閉合區域。
三、除本通告第二條規定外,市城區下列地點、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所有權人、經營者或管理方要設立禁燃標志:
(一)文物保護單位、黨政機關、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森林自然公園、林區及林緣等重點森林防火區域;
(七)賓館、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
(八)殯儀館和公墓陵園;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場所和區域。
四、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須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并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禁燃區內,不再審批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燃區外,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
七、各城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屬地責任,牽頭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市直各單位和中央、省駐潭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要落實各項禁燃措施,切實做好禁燃工作。
八、公安、城管執法、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林業、郵政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查處非法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九、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鼓勵積極舉報違反禁燃管理規定的行為(舉報熱線:110、12345)。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2023年12月29日)施行,有效期3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